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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想
从零开始学习数学了
我很感谢我这个专业上的是数学分析而不是高等代数,这样我可能会推迟半年到一年才会知道这些理论,这就是所谓的选择大于努力吗(笑)
我认为既然学了一门学科,如果那门学科很重要,那我没有不把它学好,学深的理由
我一直认为,如果数学学不好,老师和教材的理由占一大半,毕竟,我这么愚笨,仍然可以在这汪洋大海寻到属于自己的一片小港
我学习数学的道路并没有跟着老师来,我没有否定老师的努力的意思,只是可能他们确实没有做到深入浅出的讲解一个知识点,没有在宏观上为我们建立起数学分析的基石(实数的完备性),没有深入讲解集合论的用途和本质,没有系统的建立起我们的知识体系,没有做到让学生明白------我们学的是什么,有什么用,为什么学。这可能不是我们学校的问题,毕竟,我也看到顶尖985高校的学生吐槽本科教育(笑)。我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改变基本国情,我也只是为我学的这些知识给出总结,让我自己加深对数学这门学科的理解罢了
学习这些知识的时候,我真的感觉很快乐,原来这些知识是这样的,原来这些定理是等价的,原来可以这样推出来这个定理,原来我学过这些看起来不相关的知识是一个体系里面的
我看见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我初高中所学的世界,那是如此的具有魅力,令我无法自拔
也许是过于激动了吧。总之,我写下这篇文章,是为了建立起我对实数完备性宏观理解,为什么归类于集合论,哈哈,其实也差不多了
我先从ZFC公理系统出发,这彻底改变了我对集合和自然数的理解,建立一个完备的集合论
然后利用经典集合论和dadekind分割构造实数域(可能会写柯西的构造吧),没错,实数域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,是人们需要一个完备的有序域,从而构建出来的
这给以前不加怀疑的认同无理数和实数域,从未质疑这些定义是否精确,是否合理的我,打开了一个完完全全崭新世界的大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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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FC公理系统
遗憾的是ZFC公理体系中唯一没有精确定义的就是集合的定义,ZFC是通过一系列公理对集合的性质和行为做出描述和约束。换句话说,ZFC公理系统中并不明确地定义“什么是集合”,而是规定了集合的行为和可以进行的操作,使得集合概念在公理化系统中得到严密的描述。
- 集合定义:集合是一些确定的、不重复的对象的集合。
外延公理
(Axiom of Extensionality)
∀u(u∈A⇔u∈B)⇒A=B,而反过来,如果A=B,那么∀u(u∈A⇔u∈B),所以我们可以得到,A=B⇔∀u(u∈A⇔u∈B)。
这严谨的定义了集合相等的概念,当然,=这个关系也是需要定义的,包括有序域的加减乘除都需要我们来定义,但这里先不写这些,先用已经接受的知识去理解新的知识,这是学数学的秘诀
空集公理
(Axiom of Empty Set)
在介绍空集公理之前,先补充定义空集所必须的一个引理:分离公理模式
分离公理模式
(Axiom Schema of Separation)
对于任意集合u和任意性质P(x),存在一个集合A,A={x|u∈A∧P(x)},即A是u中所有满足性质P的元素构成的集合
其意思是:对于任意集合u,我们可以从u中分离出满足性质P的元素,构成一个新的集合A
关键点:
他避免形成了过大的集合(也就是不存在包含所有集合的集合)
他只能从已有集合中筛选元素,而不能创建全新的、更大的集合
现在我们构造空集:存在一个集合X,根据分离公理模式,{x∈X|x≠x}是一个集合,记X={x∈X|x≠x},B={x∈Y|x≠x},现证明A=B:
根据外延公理:∀A,∀B,(∀x(x∈A⇔x∈B)⇔A=B),即只需检查∀A和B,∀x(x∈A⇔x∈B)是否成立,由于A={x∈X|x≠x},∀x,x∈A不成立,则x∈A->x∈B,同理,∀x,x∈B->x∈A,所以∀x(x∈A⇔x∈B)成立,所以A=B,所以{x∈X|x≠x}是唯一的,我们将这个集合记为∅
∃A,∀x:(v∉u)(∃A,∀x:¬(x∈A))
换句话说:有着一个集合,没有任何集合是他的元素
根据外延公理,这个集合有且只有一个,我们称之为空集,记作∅
不要认为这是显然的,不然一个问题就可以问住你:∅是唯一的吗?你可能会说,这还用想,但是当让你给出具体证明时,你就会哑口无言
有了这些,我们就可以解决罗素悖论了:
- 回想一下罗素悖论是怎么产生的。我们先是定义了 B={x∣x∉x},并推出了B∈B→B∉B以及 B∈B←B∉B,从而引起了矛盾。为了解决罗素悖论,我们只需要使它们其中一个不成立即可。我们将要使后者不成立。推导如下:
(1)根据分离公理,可以定义 B={x∈A|x∉x}。称x∉x为性质φ
(2)假设 B∈B,则根据 B的定义,B满足性质φ,即 B∉B,矛盾!所以只能有B∉B。
(3)接下来我们证明 B∉A。我们用反证法。假设B∈A。
一方面,根据(2),B∉B,即 B满足性质φ。
另一方面,根据我们的假设,有B∈A。
所以B属于A且B满足性质φ。根据B的定义,B∈B,这与(2)矛盾!所以 B∉A。
既然B∉A,那么B∉B 就不能推出B∈B
这样我们就解决了罗素悖论,即集合B不属于自身,仅此而已,没有矛盾发生。
如果你觉得这一切发生的太快,我下面再用更自然的语言描述一遍。本来我们是凭空地用性质“不属于自己”来定义一个集合B,而分离公理模式告诉我们这样做不行。这就是问题的关键!我们必须要从一个已有的集合A分离出新的集合B,而A被证明是不含有元素B的,从而“B不属于自己”不能推出“B属于自己”。注意到从“B不属于B”推出“B属于B”还需要一个条件,就是“B属于A”。
再换句话说,罗素悖论的关键在于“自我指代”,而分离公理消除了“自我指代”的可能。B指代的只有A中的元素,而不是任何元素都能被B的定义指代。
以上的分析还证明了,对于任何一个集合A,总有一个集合B={x∈A|x∉x}不属于A(根据(3))。因此,所有集合构成的集合是不存在的,或者说,包含一切的集合是不存在的。
配对公理
(Axiom of Pairing)
对于任意两个对象a和b,存在一个集合C,C={a,b},只包含a和b两个元素,即
- ∀a ∀b ∃C ∀x ( x ∈ C ↔ x = a ∨ x = b )
- 也就是说,存在一个集合,它的元素只有a,b,而根据外延性公理,可以证明这个集合是唯一的
而对于两个元素a,做配对,存在集合C={a,a},即:∃C∀x(x∈C⇔x=a)
则C={a,a}={a},即集合中元素是唯一的
根据外延性公理,可以得出:{a,b}={b,a},也就是集合的无序性
并集公理
(Axiom of Union)
任给一个集合X,都有一个恰好由X的元素的全体元素构成的集合,即
∀X ∃Y ∀z (z∈Y ↔ ∃w (w∈X ∧ z∈w))
并集公理允许我们构造出一个新的集合,这个集合是A中所有元素的并
这里并不存在交集公理,因为交集可以借助分离公理模式和外延公理定义(这里{}不知道为什么渲染不出来,请读者自行脑补吧)
$$\bigcap_{i \in I} A_i = { { x \mid \forall i \in I, x \in A_i } }$$
特殊的:
⋂{A,B}={x|x∈A∧x∈B}=A⋂B
类似的可以定义差集,但这里请读者自行定义(因为我懒得写了^_^)
- 当然,有了这四条公理,我们就可以成功的构造自然数了(基于冯诺依曼,是不是很反直觉):
First,we define 0=∅,1={∅},then 2={0,{0}},3={0,1,{0,1}},…
we define successor(后继):
S(x):=x∪{x} ":"是define的意思,注意到,0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
但是很遗憾,我们现在并不能定义自然数集(见无穷公理)
幂集公理
(Axiom of Power Set)
∀X ∃Y ∀z (z∈Y ↔ z⊆X)
它的意思是,可以将一个集合的所有子集作为元素,构造一个新的集合。我们把这个集合叫做原来集合的幂集,记为 P(X).
这提供了一种快速构造集合的方法,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构造方法,在高等数学中时常出现
无穷公理
(Axiom of Infinity)
∃u(∅∈u∧∀x(x∈u⇒x∪{x}∈u))
有些地方可能会将存在公理单独列出来,但其实存在公理隐含在了无穷公理和空集公理,空集公理确保了存在一个空集,无穷公理说明存在一个无限集合,这就说明至少存在一个集合,也就是存在公理
无穷公理提供了一种构造无穷可列集的方法,同时也给出了自然数集
存在一个集合X,∅∈X,∀x∈X,x∪{x}∈X(后继),根据外延性公理,可以证明该集合是唯一的,我们记为N,即N={∅,{∅},{∅,{∅}},…},即N是自然数集
正则性公理
(Axiom of Regularity)
$$ \forall A (A \neq ∅ \rightarrow \exists x \in A(x \cap A = ∅)) $$
直观的理解,正则性公理禁止了一个集合包含自身的可能性,比如A={A}
是不被允许的,另一种是禁止了无限降链,即不存在一个无限序列
$$ A_0,A_1,A_2,\cdots 使得 A_{n+1} \in A_{n} 对所有n成立$$
正则性公理作为一条补充的公理,避免了一种悖论的出现:自指
当然这个自指是有范围限制的,只能限制集合论里的集合,这也是ZFC公理系统的作用范围,有个著名的例子就是说谎者悖论:
这句话是假的
这是无法被正则性公理约束的
当然,正则性公理还是有存在的道理的
最典型的自指例子就是大名鼎鼎的罗素悖论,前面也提到过
当然,利用正则性公理可以更直接的回避罗素悖论
假设我们有一个集合A={A}其中A包含自身作为元素。在没有正则性公理的情况下,这样的集合是合法的,因为它没有违反任何其他公理。
然而,正则性公理要求至少存在一个元素B∈A,并且B与A没有交集。在这种情况下,集合A不满足正则性公理,因为A中唯一的元素是A本身,导致它和A具有共同的元素,这形成了循环。
发现没有,它消除了自指这个导致罗素悖论的坏家伙!
补充一下,我刚开始学正则性公理时,无法理解为什么{1,2,3}满足正则性公理,其实很简单
在ZFC公理系统中,1被视为一个包含空集的集合,也就是1={∅},2={∅,{∅}}
那么,集合{1,2,3}
表示为{{∅},{∅,{∅}},{∅,{∅},{∅,{∅}}}}
{∅} ∩ {∅},{∅,{∅}},{∅,{∅},{∅,{∅}}}}=∅
就是这样子了
替代公理模式
(Axiom Schema of Replacement)
∀A∃B(B={y|∃x(x∈A∧P(x,y))})
即对于任意集合A,存在一个集合B,B是由A中元素通过映射P(x,y)得到的,其中P(x,y)是定义在A上的二元函数,即对于任意x∈A,P(x,y)有唯一值y,且y∈B,这样我们可以得到各种各样的可数无穷集。例如,定义φ为φ(x,y):y=2x。可以构造偶数集,但是这样只能得到可数无穷集,于是我们通过幂集公理,可以构造基数更大的无穷集
$$首先,考虑自然数集𝑁其基数是ℵ_{0}(可数无限)。即∣𝑁∣=ℵ_{0}我们想要构造$$ $$一个基数大于自然数的集合,使用 幂集公理 来实现\
取自然数集的幂集 ( \mathcal{P}(\mathbb{N}) ) $$ $$
根据幂集公理,存在一个集合 ( \mathcal{P}(\mathbb{N}) ),它包含了自然数集所有的子集。$$ $$由于每个集合的幂集的基数都大于原集合的基数,所以 ( \mathcal{P}(\mathbb{N}) ) 的基数比 ( \mathbb{N} ) 的基数 ( \aleph_0 ) 要大。$$$$如果我们考虑每个自然数集合的子集,它们可以通过二进制表示来编码。每个子集 ( S \subseteq \mathbb{N} ) $$$$可以被表示为一个由 0 和 1 组成的序列,其中每个位置对应自然数集合$$$$的一个元素。如果( S ) 包含自然数 ( i ),那么对应位置是 1,否则是 0。$$$$这样的编码方式表示了自然数集的所有子集,因此每个子集对应一个二进制数。由于二进制数的$$$$集合的基数是 ( 2^{\aleph_0} ),这个基数恰好是 不可数 的,即比 ( \aleph_0 ) 更大$$
选择公理
(Axiom of Choice)
关系与映射
本章是属于集合论的范畴,进一步对集合加深研究,同时也是对特殊集合的性质和行为的研究和讨论
笛卡尔积
- 序偶(有序对):
<a,b>={a,{a,b}}
理解:第一个元素出现在每个子集合中 , 第二个元素只出现在一个子集合中 , 通过这种方式 , 保证了有序对的定义 , 一前一后两个元素 , 前后顺序不同 , 对应的有序对不同
以下两个是不同的有序对
<a,b>={a,{a,b}}
<b,a>={b,{a,b}}
- 引理1:{x,a}={x,b}⇔a=b
- 引理2: 若 A = B ≠ ∅,则有
⋃ A=⋃ B
⋂ A=⋂ B
- 引理3: <a,b>=<c,d>⇔a=c∧b=d
- 推论:a≠b⇒<a,b>≠<b,a>
- n元有序组(递归定义):
n=2时,<a1,a2>={a1,{a1,a2}}
n>2时,<a1,…,an>=<<a1,…,an-1>,an>
ai称为n元组分第i分量
那么,有了有序组这个概念,引入笛卡尔积就直接的多
- 笛卡尔积:
- 如果有两个集合A和B,那么它们的笛卡尔积A×B是所有可能的有序对(x, y)的集合,其中x是集合A的元素,y是集合B的元素.数学表达式:
A×B = { (x,y) | x ∈ A ∧ y ∈ B }
- 例子:
A×∅=∅×A=∅
R2={<x,y>|x,y∈R},表示笛卡尔平面直角坐标系
Rn={<x1,x2,…,xn>|xi∈R,i=1,2,…,n},表示n维笛卡尔坐标系
笛卡尔积也是集合,本身也具有特殊的运算规则,但由于内容简单(懒),就不在此赘述
- 定理:
对于任意有限集合A1,…,An,有|A1×…×An|=|A1|×…×|An|
这表示总步骤=分步骤的乘积,一个例子是阶乘的实际意义